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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南宁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颁布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东法组字第5215号  





律师: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南宁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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