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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女方不必缺失安全感

  

      房产、亲子鉴定、“小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引爆了夫妻间一系列敏感话题,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归属,不少人声称新法对妇女不公平。昨天,海淀法院一位专审婚姻案件的法官认为,婚姻法对妇女有众多救济途径,并非离婚了就“一无所有”。

 针对《解释三》,媒体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65.8%的人关注“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60.5%的人关注“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

  法官表示,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在当前房屋产权性质多样,出资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不仅给审判带来困惑,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平。特别是当前产权证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较长的实际情况下,一旦夫或妻一方婚前投入较多而婚龄较短,就将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因此,《解释三》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归属依据,比较合理。

  现在大多数女性虽然没有购买房子,但结婚时的房屋装修、家电购置都由女方承担,而且婚后同样为家庭默默付出,那么一旦婚姻破裂,按照《解释三》,女性的付出岂不是付诸流水?

  “这个是不会的,比如婚后女方没有工作或工资很低,男方工资很高,那么这个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不是个人的。”至于首付,法官举例说,比如一套房子是100万元,男方在婚前首付5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他的名下,后面的50万元房贷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解释三》通过实行,那么双方离婚,房产要判归男方,但是要给女方一定补偿,补偿分为两个部分:房产增值部分要补偿,比如房子增值到180万元,增值的80万元女方要拿到一半;另外还房贷的50万元,女方也要得到一半。

  即使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贡献或贡献小,但离婚后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女方有权主张男方帮助,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记者高健 通讯员侯镜)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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