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一罗远梅
18090160227
夫妻债务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股东等财产婚后增值部分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9016022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ebzslhls.cn/news/view.asp?id=898253322611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