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一罗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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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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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分家析产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核心内容:调解分家析产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三个,如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调解分家析产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

  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如果在调处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于区分各个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于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二)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系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取得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三)应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区别开来

  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财产,其所有权属于父母,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考虑多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适当多分,同时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应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区别开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但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离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的原则。



  (五)应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与原则予以处理。

  (六)应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区别开来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之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3、作价补偿。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分家析产纠纷概述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的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可实行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关系。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等,这些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就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性质。



  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这也是“分家”,但这里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这种“分家”实际上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性质。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而且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致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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