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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如何调查收集证据?
2017年7月12日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人民法院应如何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纪录人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册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文章来源: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罗远梅
[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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