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一罗远梅
18090160227
婚姻动态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信阳一男子离婚后居住女方父母单位房拒绝搬离引纠纷

  中新河南网信阳7月11日电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后拒绝搬离房屋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停止侵权,限期搬离。

  原告杜某系河南某单位职工,1996年5月,原告杜某的女儿和被告王某结婚,由于婚后二人无固定住所,杜某就将单位分配给自己的集资房子安排给了女儿和被告王某居住,2008年原告杜某单位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被告以原告杜某的名义缴纳了一部分房屋置换款共计14000元,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原告杜某。2007年4月,原告杜某的女儿和被告王某离婚,离婚后被告王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内拒绝搬出,原告杜某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停止侵权,搬离原告杜某的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作为单位退休职工,享受本单位职工集资福利分房,是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赋于本单位人员享有的待遇权利,而被告王某不属原告单位人员,则不享有原告所在单位内部福利分房的权利。故原告杜某依法取得本单位集资福利住房的所有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杜某取得该套住房所有权后,便对该套住房享有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原告杜某将本人所有的住房交由被告王某使用,属借用关系,原告杜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退还。被告王某虽然支付了该套住房的部分价款,但并未取得该套住房的所有权,该套住房的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故原告杜某请求依法收回该套住房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应停止侵权,限期搬离原告杜某所属房屋。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9016022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ebzslhls.cn/news/view.asp?id=879256771118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