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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躲债假离婚 法院审理判决两人都要还钱

  江某为他人代办垫资注册公司,不料遭遇诈骗,筹来的290万元现金打了水漂。债主田某将其告上了法庭,索要95万元欠款和利息。由于还不上借款,江某急忙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魏某名下。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借款处在婚姻存续期内,江某、魏某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他当时来借钱时,说是有个客户要注册公司,需要300万元的注册资金,由于一时凑不齐钱,暂借100万元 ,五天后就可以归还,”家住山东路的田某回忆说,2008年8月18日,他将100万元借给江某,对方出具了一张借条。当日,江某与打算注册公司的徐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江某借给徐某某共计300万元,用于给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用,注册完毕后,将300万元及时还给放款人江某,服务费10万元。江某随后从账户上将290万元划给徐某某,徐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江某人民币300万元 ,于2008年8月21日归还,逾期按每日1%支付罚息。

  约定的还款期限很快就到了,可徐某某却不见了踪影。2008年10月16日,江某来到辽宁路派出所报案,称被徐某某骗走290万元 。同年11月14日,徐某某被抓获归案,供述说:他借用张先生的身份证后,找到江某说要以张先生的名义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垫资300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当时向江某出具了一个300万元的账户,说自己公司里有钱,只是周转有问题一时拿不出来,以此博得了江某的信任。在拿到290万元后,徐某某将钱款提出逃逸。

  案发后,江某只归还了田某5万元借款,田某就将江某告上法庭。市北法院一审时认为,江某被徐某某骗走290万元 ,并不影响江某与田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且,这一借款发生在江某与其妻子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判令,江某与魏某共同承担偿还田某95万元借款和利息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江某的前妻魏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江某借款是为徐某某垫资,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魏某表示,江某从中获得的10万元服务费,用于办理垫资办证,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而且自己与江某早在2008年8月28日就协议离婚,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田某对此表示,江某借款时约定的是2008年8月23日还款,江某夫妇是在五天后办理的离婚,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处房产全部转到魏某名下,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向田某借款时还处在其婚姻存续期内,而且,他向徐某某实际借出的是290万元 ,早就扣取了10万元服务费,其家庭也从中受益。因此,市中院认为向田某借的款项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江某、魏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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