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一罗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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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计三大离婚执行难问题

  导读: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执行难度不断升级,尤其是涉及房产归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探望三大方面成为突出难题。本文针对离婚执行难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房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商品房、公租房或城市私有房屋、农村宅基地房的分割使用问题,因房产价值大、整体分割难,一般调解或判决将房产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并支付另一方归并款。但目前经常出现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并无能力支付另一方房产归并款,房产分割难以执行。

  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书主文中仅对分割后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而未明确财产的交接时间、方式,这也容易引发当事人财产履行分割的争议。

  三、探望权的问题。

  1、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方式易引发争议。判决、调解一般都确定非直接抚养方定期到直接抚养方探望,或将子女从抚养方接回居住。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探望权争议发生的责任无法证实,导致无法执行。

  2、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地点不恰当。有的判决书确定探望权行使地点在学校、幼儿园等,在直接抚养方的施压下,学校因担心卷入纠纷而不配合探望权行使。还有法律文书将探望地点确定在公园、大型商场,但由于天气、城市建设变化等因素,使非直接抚养方难以行使探望权。

  对策:

  一、离婚涉及房屋分割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房屋的性质、状况,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房屋能否分割。若房屋不能分割,在考虑房屋价值及归并金额、当事人工作收入、支付能力、矛盾冲突等因素后作出合理处置。对于不能分割,双方当事人支付归并款能力都较差,或涉及有房屋贷款的,可考虑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居住使用方给付搬离房屋方一定数额房屋租金,或以分割所得部分财产折价抵偿房屋租金。

  二、对分割其他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要确定具体的交接时间、方式,减争议,也便于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三、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多做双方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离婚双方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建议由“非直接抚养方定期接子女”改为“抚养方定期送子女”,以减少争议和执行难度。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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