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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夫妻忠诚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2016年11月27日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与夫妻忠诚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目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来源: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罗远梅
[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90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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