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结婚5年,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丈夫是做包工程的,在一年前有了外遇,现在张女士起诉离婚,但是对方拿出10万元的借条,要求承担债务。对此,张女士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所主任热情接待张女士,并对其问题做出如下回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除非你能举证当时约定借款是个人债务或者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这个真的很难。
这个是中国法律的一个不完善之处,不知道当时立法人员是怎么考虑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极不合理,更是加重了非负债配偶一方的责任。从而导致了某笔债务确实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导致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