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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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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生活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详细说明:      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未婚同居方式生活的“准夫妻”,原则上说这种生活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这里主要表述的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居生活,不包括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而产生的同居情况,也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二)款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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