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一罗远梅
18090160227
夫妻债务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

  

  婚姻中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姻中的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9016022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ebzslhls.cn/news/view.asp?id=820741121990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