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夫妻债务

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南宁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婚姻中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姻中的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律师: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南宁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ebzslhls.cn/news/view.asp?id=820741121990 [复制链接]

©2026 法律咨询热线:19911214466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