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1月26日 南宁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口头遗嘱效力如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可设立,并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重新设立遗嘱,则之前所作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效力。此外,某些特定身份的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得作为见证人参与口头遗嘱过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开始时间怎么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权发生效力的关键点,它直接影响到继承人权利义务的产生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口头遗嘱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其成立条件较为严格,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在非紧急状态下,建议采用更为正式的方式(如书面、公证等形式)来确立个人的遗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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