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一罗远梅
18090160227
婚姻纠纷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后前转移财产如何认定?

离婚后前转移财产如何认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以隐匿、转移等方式企图侵占对方应得份额的,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法院会考量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目的动机、是否影响到对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继承遗产在离婚中怎样计算?

继承遗产在离婚中的计算主要涉及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而个人继承所得的遗产,原则上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不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是,如果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遗产的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双方有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后对于前配偶转移财产的行为,受害者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介入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追回应得的财产份额。建议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9016022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ebzslhls.cn/news/view.asp?id=11165797203007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