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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哈尔滨资深离婚律师  

  一、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自愿的;

  、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方要求离婚的;

  、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