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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婚检”,惹出麻烦

    因为没有进行婚前检查,登记结婚仅几天的新娘小丽发现新郎小健得了“睾丸恶性肿瘤”。新娘小丽一纸诉状将区民政局推向了被告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结婚登记时“放弃婚检”

  2010年4月的某天,小丽与小健来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表示自愿结为夫妻,至于婚检事项,两人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本人放弃婚检”。区民政局在审查了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等证件并询问相关事项后,认为两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遂颁发了结婚证。

  两人登记结婚后,领取了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并于当日至指定婚检单位进行体检,后小健被确诊为“睾丸恶性肿瘤”。

  拿着检验报告单,看着赫然写着的“睾丸恶性肿瘤”,两个年轻人对于未来的美好憧憬刹那间被撕得粉碎。回忆起几天前两人去办理结婚登记时的兴奋与甜蜜,小丽顿感失落,同时也感觉到莫名的愤怒:“如果不是婚姻登记人员让我们先登记结婚再去医院检查的话……”于是,小丽一纸诉状将区民政局推向了被告席。

  婚登人员是否错误指导

  审理中,原告小丽认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提出过婚前检查的要求,但是被告工作人员却说可以先登记结婚后进行检查,由此导致两人在婚姻登记后才发现小健患有“睾丸恶性肿瘤”。小丽认为,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错误指导,造成了其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婚姻登记行为。

  而被告区民政局却认为,其为小丽与小健办理结婚登记时,两人均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放弃婚前检查事项,该表示系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故自己作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

  婚前检查并非法律强制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小丽与小健在“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书面表示“本人放弃婚检”,该放弃表示是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且婚前检查非结婚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法律并无结婚登记须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故原告小丽认为被告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倒置的异议不能成立。

  民政局受理小和小健的结婚申请后,审核了两人递交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当场准予结婚登记。该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虹口法院因此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官点评】

  1、婚前检查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前置程序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这对于结婚双方来说,是将婚前检查权交由其自由选择,其既可以选择婚前检查后再去结婚登记,也可以选择不婚前检查而直接结婚登记;而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批准结婚登记时无需审核结婚双方是否进行过婚前检查,即是否进行过婚前检查不是批准结婚登记与否的必要条件。所以,如果结婚双方有意愿婚前检查,可在结婚登记前自行进行,没有婚前检查即申请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行为程序并不违法。

  2、放弃婚前检查需谨慎

  婚前检查对于结婚双方来说是一个进一步了解彼此的重要环节,法律虽然没有强制婚前检查,但是放弃婚前检查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结婚是严肃的,为了结婚双方对于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不化为泡影,我们提倡婚前检查,毕竟在全面了解对方的前提下作出的结婚承诺才更为可靠。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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