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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韩婚姻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全国妇联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1996-02-27
{ 生效日期 } 1996-02-27
{ 效力状况 } 有效
关于加强涉韩婚姻管理的意见

吉林、黑龙江、辽宁省人民政府:
   对目前涉韩婚姻出现的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新的有力措施,打击非法涉外婚姻活动,以利我社会的稳定,边疆的安全,使涉韩婚姻走到正常的轨道上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涉韩婚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精神,对文件下发以来的执行情况再做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要着重打击伪造、变造公章、结婚证书、户籍证明、公证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从事婚姻介绍的机构和组织。对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惕外国人员、机构和公司在华从事公开或地下的非法涉外婚姻活动。一经发现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审查第一关,对有迹象表明可能欲去韩打工搞假结婚而与其丈夫离婚的妇女,应对其晓以利害,正面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公证程序,对涉韩婚姻的有关材料的公证需认真核查,严防假证错证的发生。考虑到目前“一窝蜂”的状况,民政、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宜放慢涉韩离婚、结婚、公证和出境审批工作。对有疑点的,应予调查,发现问题,一律不予批准,并依法处理。

  五、各级妇联组织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好有关妇女的思想教育工作。民政、司法行政、公安、外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做到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涉韩婚姻中发生的问题。
 




文章来源: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罗远梅[四川]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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